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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支一扶备考——家庭承包

2025-04-20 10:52 0

三支一扶备考——家庭承包

(一)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

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发包;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, 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发包的 ,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。

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,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。

1.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:

(1)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;

(2)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;

(3)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;

(4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2.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:

(1)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,不得非法变更、解除承包合同;

(2)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,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;

(3)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、技术、信息等服务;

(4)执行县、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,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 基础设施建设;

(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(二)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:

(1)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、收益的权利 ,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 品;

(2)依法互换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;

(3)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;

(4)承包地被依法征收、征用、 占用的 ,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;

(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2.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:

(1)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,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;

(2)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,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;

(3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(三)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

1.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,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 的权利 ,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;

2.  民主协商 ,公平合理;

3.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规定,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;

4.承包程序合法。

(四)土地承包应履行的程序

1.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;

2.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;

3.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,讨论通过承包方案;

4.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; 5.签订承包合同。

(五)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1.承包期限

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。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。林地的承包期为 三十年至七十年。

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,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 前款规定相应延长。

2.承包合同

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。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

(1)发包方、承包方的名称 ,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、住所;

(2)承包土地的名称、坐落、面积、质量等级;

(3)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;

(4)承包土地的用途;

(5)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;

(6)违约责任。

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。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

承包合同生效后 ,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, 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。

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、解除承包 合同。

(六)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、转让

承包期内 ,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。

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 进城落户的条件。

承包期内,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,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,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。

承包期内,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,承包方对其在 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,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。

承包期内 ,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。

承包期内,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 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,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,并报乡(镇)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、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。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,按照其约 定。

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: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 留的机动地;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;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、自愿 交回的。

承包期内,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。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, 可以获得合理补偿,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。承包方在承包 期内交回承包地的 ,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。

承包期内,妇女结婚,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 包地;妇女离婚或者丧偶,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 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。

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,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。

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,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。

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,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,并向发包方备案。

发包方同意,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其 他农户, 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,原承包方与发包方 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。

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、转让的,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。未经登记 , 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l 【往年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、变更和终止 ,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(  )。

A.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

B.承包期内 ,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,承包合同变更 C.承包期内 ,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,承包合同终止

D.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,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,并向发包方备案

答案 :B。

解析: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 :“承包期内, 出现下  列情形之一的,承包合同终止:(一)承包方消亡的;(二)承包方自愿交回全 部承包地的;( 三)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;(四)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;
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”故本题答案选B。

(七)土地经营权

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(转包)、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 土地经营权 ,并向发包方备案。

1.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:

(1)依法、 自愿、有偿 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 转;

(2)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,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;

(3)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;

(4)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;

(5)在同等条件下 ,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。

2.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

土地经营权流转,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。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 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,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。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, 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。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

(1)双方当事人的姓名、住所;

(2)流转土地的名称、坐落、面积、质量等级;

(3)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;

(4)流转土地的用途;

(5)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

(6)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;

(7)土地被依法征收、征用、 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;

(8)违约责任。

3.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

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,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:

(1)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;

(2)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;

(3)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;

(4)其他严重违约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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