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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三支一扶必备考点: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

2025-03-24 15:41 0

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:


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由调查、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。

(一)调查

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,主要包括对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投案的受理,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,对行为人、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。其中,传唤和询问程序比较重要。

1.传唤

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,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使用传唤证传唤。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。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,可以强制传唤。


2.询问

(1)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,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;情况复杂,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,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。

(2)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。


(二)决定

1.决定主体

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;其中警告、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。


2.告知义务

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,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

3.听取陈述、申辩

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。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,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应当进行复核;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,公安机关应当采纳。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、申辩而加重处罚。


4.决定期限

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30日。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,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。


5.处罚决定书

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,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;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,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。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。


6.听证程序

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,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;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。


7.简易程序

(1)适用条件: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,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。

(2)程序要求: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,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,并填写处罚决定书。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。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。


(三)执行

1.行政拘留的执行

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,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。


2.罚款的收缴

(1)原则:罚缴分离

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。

(2)例外:当场收缴

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,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;

②在边远、水上、交通不便地区,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,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,经被处罚人提出的;

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,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。


(3)罚款上缴

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,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,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;在水上、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,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,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;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。


以上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些重点制度和程序,看完之后大家应该能发现它和一般的行政处罚的区别啦。那接下来,我们就来做道题,检验一下大家的学习成果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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